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
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