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1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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