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1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