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國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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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
仟捌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