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健倉
陳政忠 柯丁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黃健倉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1,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298元;原告陳政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19,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437元;原告柯丁榮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44,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