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裕通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竹城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2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1,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