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3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溪泉上列被告洪溪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211號),本院依法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判決後,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3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5年2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