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上訴人 黃健倉
陳政忠 柯丁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上訴人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3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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