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七│││││├─┼───────────────┼──────────────┼────┼───┼────┼───┤│2│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三│││││├─┼───────────────┼──────────────┼────┼───┼────┼───┤│3│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4│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六│││││├─┼───────────────┼──────────────┼────┼───┼────┼───┤│5│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二│││││├─┼───────────────┼──────────────┼────┼───┼────┼───┤│6│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九│││││├─┼───────────────┼──────────────┼────┼───┼────┼───┤│7│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五│││││├─┼───────────────┼──────────────┼────┼───┼────┼───┤│8│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一│││││├─┼───────────────┼──────────────┼────┼───┼────┼───┤│9│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八│││││├─┼───────────────┼──────────────┼────┼───┼────┼───┤│0│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ND─0000000─││壹│壹仟│││1││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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