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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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 田桂林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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