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217號
上訴人 葉培英
訴訟代理人 吳龍城
上列上訴人與 曾毓璋 、 李麗雪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向非第一審他造之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已不合法,且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