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217號

上訴人 葉培英

訴訟代理人 吳龍城

上列上訴人與 曾毓璋李麗雪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向非第一審他造之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已不合法,且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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