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10號

原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被告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訴訟代理人 李尚興

姜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兩造請就本院發函內容於文到15日內進狀表示意見,繕本自送達對造。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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