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4號被告 陳思樺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與原告 楊子瑜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本院聲請通知 游盛元丁栗菁薛正忠 、原告楊子瑜等四人到庭作證,並先行繳納證人日旅費新台幣2,1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惟游盛元、丁栗菁均未到庭作證,另薛正忠、原告楊子瑜到庭作證,均未支領證人費用,是本件被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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