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誠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芬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莉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