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523號
聲請人 周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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