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523號
聲請人 周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523號
聲請人 周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