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69號原告 曹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贏兆企業有限公司、 賴聰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贏兆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董事賴聰賢及股東 葉文君 均已出境,股東 賴蒼威 戶籍地址查無此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由股東 鄭鴻堅 代表提出)(另被告賴聰賢已出境,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