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81號聲請人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喨 代理人 鄭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1至002000│200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