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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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75號原告三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至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錦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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