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温程瑞
温佩真 (原名: 温秀珍
一、債務人温佩真(原名:温秀珍)、温程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温程瑞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温佩真(原名:温秀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5,34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温程瑞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温佩真(原名:温秀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64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5343元温佩真(原名:温秀珍)、温程瑞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5343元温佩真(原名:温秀珍)、温程瑞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