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鉅民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永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美娥 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09年11月30日540,514元JE0000000002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美娥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09年12月31日540,514元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