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家毅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92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家毅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5年6月14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上訴事: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補狀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云云,有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前經原審於105年6月15日以北院木刑丁104審訴字第692號通知書命其補提上訴理由,而仍未補敘,爰裁定命補正。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李麗珠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