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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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 洪麗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