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告 陳珍珍 被告 游榮進
游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同年月29日收受裁定,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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