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債務人 許清泉 送達代收人 張家榛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姚宜姈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送達代收人 劉坤助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陳妍瑀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送達代收人 劉啟鵬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陳嘉君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送達代收人 熊大慶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黃蘭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送達代收人 蔡智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62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537元,第6期增加清償扣押款4,425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35,089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6,570元(已含全年度津貼3,300元
,並扣除勞健保及其他扣項),無固定發放年終或年節獎金等情,有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日函、薪資明細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名下僅有持分6分之1,價值約9,533元之房屋,惟由
母親與兄長居住使用中;債務人現與配偶 張惠齡 、長子同住,每月支出租金8,000元、水電瓦斯費3,000元,由債務人負擔5,000元,至於張惠齡長期無工作收入,每月領有年金17,
071元, 許震宇 工作亦不穩定;債務人又患有腦中風、高血壓與糖尿病,需定期門診追縱治療,醫療費用較高,且每日往返臺南高雄工作,交通支出亦較多等情,有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4月11日函、張惠齡與許震宇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主張每月需支出租金與水電瓦斯費5,000元、伙食6,000元、交通費2,000元、日用與醫療支出1,500元等,均屬必要且適當,無逾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11,398元後,酌留自身開
支約15,172元,雖逾以106年度臺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惟因尚包含租金5,000元,且交通與醫療支出較高,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並同意將名下持分房屋之價值9,533元與存款444元,分攤清償予各債權人,每期增加139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保單解約金,僅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里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持分,價值約9,533元、存款444元,另有債權人扣押由第三人保留之案款4,425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日函等附卷足憑,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4,402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16,893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274,752元【以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1,448×24=274,752】,扣除後剩餘142,141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35,089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經本院於106年8月2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之每月支出15,000元,已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債務人於借款或消費時,未審酌自身能力,致債務累積,現又藉更生程序減低還款義務,對其他正常繳款之消費者實屬不公;更生方案還款成數過低,未能兼顧債權人之利益,無法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㈠按臺南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入戶
補助之資格,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生活費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僅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而前開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如無需支出租金,或可撙節在前開數額範圍內,惟若有租金支出,以現今租金行情,顯無法限縮於前開數額。本件債務人因患有多種慢性病,每日往返臺南高雄通勤,另須支出租金與水電瓦斯費5,000元,合計僅15,000元,食衣住行之生活程度並未逾必要範圍。債權人質疑債務人之支出逾最低生活費用,無非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惟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支出,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㈡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已較一般人更加撙節,並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盡力清償債務,難以期待還能如何調整減少支出,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則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云云,自非可採。
㈢再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
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為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是債權人所陳,核無足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537元。││②扣押案款(第6期):清償新臺幣4,425元。││(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146,556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835,089元。││4、清償成數:20.14%││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72期│案款││├──┼────┼─────┼────┼────┼────┼──────┤│一│花旗(台│400,723│9.66%│1,114│427│80,635│││灣)商業││││││││銀行││││││├──┼────┼─────┼────┼────┼────┼──────┤│二│聯邦商業│81,996│1.98%│229│88│16,576│││銀行││││││├──┼────┼─────┼────┼────┼────┼──────┤│三│萬榮行銷│1,243,510│29.99%│3,460│1,327│250,447│││股份有限││││││││公司││││││├──┼────┼─────┼────┼────┼────┼──────┤│四│遠東國際│853,049│20.57%│2,373│910│171,766│││商業銀行││││││├──┼────┼─────┼────┼────┼────┼──────┤│五│台新資產│186,772│4.50%│519│199│37,567│││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六│玉山商業│135,531│3.27%│377│145│27,289│││銀行││││││├──┼────┼─────┼────┼────┼────┼──────┤│七│滙誠第二│289,260│6.98%│805│309│58,269│││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八│臺灣銀行│239,355│5.77%│666│255│48,207│├──┼────┼─────┼────┼────┼────┼──────┤│九│大眾商業│307,584│7.42%│856│329│61,961│││銀行││││││├──┼────┼─────┼────┼────┼────┼──────┤│十│滙豐(台│408,776│9.86%│1,138│436│82,372│││灣)商業││││││││銀行││││││├──┴────┼─────┼────┼────┼────┼──────┤│合計│4,146,556│100﹪│11,537│4,425│835,089│└───────┴─────┴────┴────┴────┴──────┘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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