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蔡平 被告 盧雅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文規定。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罪之刑事部份(民國100年度易字第992號),已於民國100年7月28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
8月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就刑事部分尚提起上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