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原告 陳星安 訴訟代理人 劉政彥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誠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