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麗芬受刑人吳木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部分,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非3萬元,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亦據本院於原裁定理由欄中所敘明,是原裁定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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