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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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間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
二、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釋明其對相對人具體債權之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積欠稅款之證明、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及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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