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邱聖欽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3月3日以新北警中二社字第10000072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聖欽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處罰鍰新台幣叁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邱聖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月20日17時許、19時許、20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24。
(三)行為:撥打電話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案謊稱:同號10樓
之20 辛明秋 住處有狗叫太大聲、音樂聲音太大聲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妨害安寧之情事
及有吸毒或一氧化碳外洩情形,意圖使辛明秋受本
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邱聖欽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辛明秋及 陳奇麟 之證詞。
(三)錄影光碟一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3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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