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60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原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新社鄉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3,47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