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9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複代理人 蘇盈仲
被 告 蔡明杰 兼 蔡關陽 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明宏 即蔡關陽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明奇 即蔡關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9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11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徐建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蔡明奇、蔡明宏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關陽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蔡明杰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及按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蔡明奇、蔡明宏於繼承被繼承
人蔡關陽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明杰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