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金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金訴字第2號原告 陳麗卿
黃詩芸 吳惠雯 游承璋 蕭麗惠 鄭睿穎 陳崴琳 李秋榮 鍾世宏 陳美璇 楊勝博 楊子緯 張春桃 陳美珍 高駿超 李松浩 邱香蘭 林桂蘭 余惠蓉 楊子誼 廖俐君 黃麗敏 張馨云 李沛澐 黃筠庭 黃繪芸 林金玉 黃阿雪 張釋方 陳速 王虹嬑 陳順生 陳麗珊 陳姵蓓 林利玲 劉從翊 劉從振 孫玉卿 黃貴堂 張縫珠 王春英 王琼英 王克寧 林怡萱 葉如茵 王智英 王燕盈 鄧安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陳元忠
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並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於民國105年
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院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如附表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規定之故意,自民國100年底起,成立「海峽商報有限公司」、「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卡友日報有限公司」、「臺北美容有限公司」、「宜蘭美容有限公司」,並於臺北市設立古亭、西門辦公司等(以下合稱「美的世界集團」),其中被告陳元忠擔任「美的世界集團」執行長,被告劉筱娟則為「美的世界集團」主要核心幹部,接受陳元忠指揮,共同經營管理,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多層次招攬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會員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會員之層級抽得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加入「綜效行銷專案」,每月固定可獲得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對外招募新會員加入另可獲得之高額推薦獎金。嗣原告因受詐騙而簽署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投資加入成為會員,致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損害。又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違反此規定者,處行為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104年2月4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基於正當之多層次傳銷,其行銷方式係從事商品、勞務之銷售工作,直銷商之利潤主要來自零售利潤及其下線經銷商業績獎金之差額;而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其直銷商之收入則須依賴招攬他人入會所繳之會費,參加會員主要收入來源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所繳之會費支付予先加入者,做為介紹佣金,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此運作方式,愈晚加入之會員,可獲得回饋金之機會即愈小,而蒙受損失,且公司終至無法運作而倒閉,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有加以禁止之必要,上開規定核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為證(本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卷第11至95頁),並經核閱系爭刑事案件歷審卷宗屬實,被告既未到庭爭執,堪信為真正。依系爭刑事案件卷證所示,被告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稱會員為經銷商,假以商品預購保證金名目,向會員收取投資款,經銷商加入後,如介紹其他人加入投資專案成為下線經銷商,尚可獲取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是被告所為乃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其等共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堪認定。又原告為上開第二審刑事判決附圖所列之被害人,足見其等因被告之鼓吹、招攬方式,而受詐騙投資加入會員,應屬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準此,被告2人自應對原告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如附表所示損害,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件判決翌日即10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如附表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相當擔保金額為假執行之宣告。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以珊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編號│姓名│請求金額│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新台幣,元)│(新台幣,元)│├──┼─────┼───────┼──────────┤│1│陳麗卿│100,000│33,333│├──┼─────┼───────┼──────────┤│2│黃詩芸│40,000│13,333│├──┼─────┼───────┼──────────┤│3│吳惠雯│86,500│28,833│├──┼─────┼───────┼──────────┤│4│游承璋│19,000│6,333│├──┼─────┼───────┼──────────┤│5│蕭麗惠│30,000│10,000│├──┼─────┼───────┼──────────┤│6│鄭睿穎│60,000│20,000│├──┼─────┼───────┼──────────┤│7│陳崴琳│30,000│10,000│├──┼─────┼───────┼──────────┤│8│李秋榮│400,000│133,333│├──┼─────┼───────┼──────────┤│9│鍾世宏│40,000│13,333│├──┼─────┼───────┼──────────┤│10│陳美璇│140,000│46,667│├──┼─────┼───────┼──────────┤│11│楊勝博│900,000│300,000│├──┼─────┼───────┼──────────┤│12│楊子緯│140,000│46,667│├──┼─────┼───────┼──────────┤│13│張春桃│30,000│10,000│├──┼─────┼───────┼──────────┤│14│陳美珍│30,000│10,000│├──┼─────┼───────┼──────────┤│15│高駿超│30,000│10,000│├──┼─────┼───────┼──────────┤│16│李松浩│110,000│36,667│├──┼─────┼───────┼──────────┤│17│邱香蘭│120,000│40,000│├──┼─────┼───────┼──────────┤│18│林桂蘭│40,000│13,333│├──┼─────┼───────┼──────────┤│19│余惠蓉│60,000│20,000│├──┼─────┼───────┼──────────┤│20│楊子誼│70,000│23,333│├──┼─────┼───────┼──────────┤│21│廖俐君│100,000│33,333│├──┼─────┼───────┼──────────┤│22│黃麗敏│164,000│54,667│├──┼─────┼───────┼──────────┤│23│張馨云│338,000│112,667│├──┼─────┼───────┼──────────┤│24│李沛澐│200,000│66,667│├──┼─────┼───────┼──────────┤│25│黃筠庭│100,000│33,333│├──┼─────┼───────┼──────────┤│26│黃繪芸│100,000│33,333│├──┼─────┼───────┼──────────┤│27│林金玉│469,000│156,333│├──┼─────┼───────┼──────────┤│28│黃阿雪│35,000│11,667│├──┼─────┼───────┼──────────┤│29│張釋方│48,000│16,000│├──┼─────┼───────┼──────────┤│30│陳速│74,000│24,667│├──┼─────┼───────┼──────────┤│31│王虹嬑│87,000│29,000│├──┼─────┼───────┼──────────┤│32│陳順生│40,000│13,333│├──┼─────┼───────┼──────────┤│33│陳麗珊│1,070,000│356,667│├──┼─────┼───────┼──────────┤│34│陳姵蓓│300,000│100,000│├──┼─────┼───────┼──────────┤│35│林利玲│420,000│140,000│├──┼─────┼───────┼──────────┤│36│劉從翊│100,000│33,333│├──┼─────┼───────┼──────────┤│37│劉從振│100,000│33,333│├──┼─────┼───────┼──────────┤│38│孫玉卿│100,000│33,333│├──┼─────┼───────┼──────────┤│39│黃貴堂│100,000│33,333│├──┼─────┼───────┼──────────┤│40│張縫珠│90,000│30,000│├──┼─────┼───────┼──────────┤│41│王春英│110,000│36,667│├──┼─────┼───────┼──────────┤│42│王琼英│90,000│30,000│├──┼─────┼───────┼──────────┤│43│王克寧│220,000│73,333│├──┼─────┼───────┼──────────┤│44│林怡萱│260,000│86,667│├──┼─────┼───────┼──────────┤│45│葉如茵│170,000│56,667│├──┼─────┼───────┼──────────┤│46│王智英│320,000│106,667│├──┼─────┼───────┼──────────┤│47│王燕盈│60,000│20,000│├──┼─────┼───────┼──────────┤│48│鄧安秀│140,000│4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