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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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被告乙○○上1人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3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5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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