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肆月叄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