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五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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