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淑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騰 、 李文智 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等將坐
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56平方公尺,下
稱系爭土地)及其上29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巷○○號,下稱系爭房屋)之不動產返還與聲請人。從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7,5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
面積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
價值53,500元=1,397,5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規
定,徵收調解費用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