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投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鴻 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6月17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1000130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裁定
如下:
主文
陳鴻昱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空氣手槍及菜刀各壹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鴻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6月8日下午11時50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市○○路○段○○○號(即移送機關之地下
室拘留所)。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菜刀1把及攜帶類似
真槍之空氣手槍1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實施搜索及扣押之秘錄器畫面光碟1份。
(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0年6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現場照片4張。
(五)空氣手槍及菜刀之照片1張。
(六)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份。
三、按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4條第2項前段定明文。查移送機關自被移送人身上
所搜索並扣押之空氣手槍1把,經移送機關為動能初步鑑驗
,其結果係填充氣體,無法發射6mm彈丸,以監測板(鋁板
)測試結果為未貫穿(單位面積動能未超過16焦耳/平方公
分),參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祕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
釋認為:「殺傷力的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
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又殺傷力之相關數據:
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
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者,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且刑事警
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
分24焦耳,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等情,則為本院承辦相關
案件所已知。是就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空氣手槍1把
部分,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無正當理由,
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行為。復菜刀1
把部分,因菜刀足以使人之重要部分遭受嚴重傷害,且有致
命之高度可能,自屬具殺傷力之器械,是就此部分,被移送
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無正當理由,
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行為。而被移送人以一行為而發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二種以上之結果,依同法第24條第2項
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處罰,是被移送人最終應論以較重之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
人前於110年4月14日亦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水果刀
1把,並於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執水果刀傷害被害人,甫經
本院以110年度投秩字第14號裁定,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詎被移送人
復於110年6月8日晚間,因涉嫌妨害公務案件,為移送機關
逮捕,並經搜索後始發現被移送人攜帶空氣手槍及菜刀各1
把,且本院於勘驗移送機關對被移送人所為搜索及扣押之秘
錄器畫面過程中,發現被移送人曾於員警查獲空氣手槍1把
時,曾以不耐及甚差之口氣向員警表示:「(台語)這槍啦
!啥?你會怕哦?」等語,顯見被移送人對於隨身攜帶類似
真槍之空氣手槍,有危害安全之虞,於遭查獲後,並未有任
何反省或悛改之情形。矧被移送人先前即有持水果刀傷害他
人之情事,足認其隨身攜帶菜刀,恐有因與他人發生爭執而
再度持菜刀攻擊他人之高度可能,應認被移送人妨害公眾安
寧及影響社會秩序之情節甚大,另斟酌被移送人前揭違反本
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
狀後,認有從重裁罰之必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另
扣案之空氣手槍及菜刀各1把,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
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
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