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告 蕭慶元
訴訟代理人 蔡琇如 律師
被告國立臺南大學
代表人 陳惠萍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停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即明。
二、本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林韋岑
法官曾宏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