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53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告 蕭慶元

訴訟代理人 蔡琇如 律師

被告國立臺南大學

代表人 陳惠萍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停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即明。

二、本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林韋岑

法官曾宏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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