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89號

聲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〇〇〇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0,6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補正本件相對人〇〇〇之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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