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373號

原告 張子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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