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373號
原告 張子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洪儀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373號
原告 張子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