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蕭弄玉 聲請人 蕭百代 聲請人 鄭雪華 聲請人 蕭平吉 聲請人 蕭冰心 相對人 張煃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張煃聞因對聲請人等負有新台幣(下同)270萬元之債務,乃於民國88年8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蕭弄玉、鄭雪華、蕭冰心各18/100,蕭百代9/100,蕭平吉37/100),並約定有利息,其存續期間係自88年8月10日至91年8月9日止,清償日期為91年8月9日,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270萬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皆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莿桐││297-1│建│00│00│76.00│1/6││├──┼───┼────┼────┼────┼────────┼─┼──┼──┼──────┼─────────┼──────┤│002│彰化縣│彰化市│莿桐││298│建│00│00│94.00│1/6││├──┼───┼────┼────┼────┼────────┼─┼──┼──┼──────┼─────────┼──────┤│003│彰化縣│彰化市│莿桐││304│旱│00│00│70.00│1/12││├──┼───┼────┼────┼────┼────────┼─┼──┼──┼──────┼─────────┼──────┤│004│彰化縣│彰化市│莿桐││304-1│旱│00│02│23.00│1/12││├──┼───┼────┼────┼────┼────────┼─┼──┼──┼──────┼─────────┼──────┤│005│彰化縣│彰化市│莿桐││304-2│旱│00│10│15.00│1/12││├──┼───┼────┼────┼────┼────────┼─┼──┼──┼──────┼─────────┼──────┤│006│彰化縣│彰化市│莿桐││306│旱│00│00│55.00│1/6││├──┼───┼────┼────┼────┼────────┼─┼──┼──┼──────┼─────────┼──────┤│007│彰化縣│彰化市│莿桐││306-1│旱│00│00│86.00│1/6││├──┼───┼────┼────┼────┼────────┼─┼──┼──┼──────┼─────────┼──────┤│008│彰化縣│彰化市│莿桐││306-2│旱│00│04│38.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