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李志恒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號之土地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為多少?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