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順宗陳義祥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台端表示於96年因繳不出房貸及車貸遂而毀諾,請清楚表明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客觀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事。又聲請人自承有再次向各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請出具與各家銀行簽定之還款協議書,另應表明是否有繼續還款?如已毀諾則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毀諾原因。
(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詳細載明下列事項:
1.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債權之金額、債款原因及種類。又雖聲請人有提出每月償還民間債權人 林政輝 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3紙,然收款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及收款人帳號(00000000號)與借據上之記載不符,請重提如借據所載,戶名為林政輝、郵局帳號為000000-0之匯款單。
2.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3.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並應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支出項目表明負擔姪女每月扶養費為3,000元,惟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項目中表示負擔該名姪女之扶養費為2,000元,請聲請人據實說明每月負擔該名姪女之扶養費為若干?如有相關支出收據亦請一併提出。
(四)詳細說明每月須分攤房屋貸款2,020元之原因、所有權誰屬、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並提出系爭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並請確認該筆房貸債務是否為有擔保債務,如是,請於債權人清冊改勾選為有提供擔保並補提債權人清冊。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提出自101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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