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3號抗告人 陳建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3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所為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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