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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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瑞彬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許瑞彬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2371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依證人之證述、警方職務報告、現場照片、相驗照片、法醫檢驗報告書、法醫鑑定報告書、扣案水果單刀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因預期判決刑度非輕,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2年8月29日起予以羈押,次於102年11月26日裁定自102年11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且關於被告之健康狀況,前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該所覆以:「該被告經本所特約醫師102年12月9日診視病例後簽註意見:被告診斷為肝臟腫瘤〔已接受手術切除〕、腦中風,目前病況穩定,續門診治療」等語,有該所102年12月12日投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該所衛生科門診看診紀錄表影本1份附於卷內可佐,足見被告並無現罹疾病而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形,參以被告之犯罪情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等手段替代,應自103年1月2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