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皆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所為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黃皆然因偽造文書案件,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被告於審理中為不符合認罪之意思表示,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