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9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邱麗敏 被告 美生 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惟新 被告 嚴瑞芬
蔡達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