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自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更(一)字第12號自訴人 黃晶綬
沈晶祥 劉璋 銘 劉璋燦 劉璋隆 劉璋和 周劉寶嬌 上一人承受訴訟人 周瓊瑛 自訴人 劉寶貴
王武雄 王義雄 王錦盛 王錦全 王錦祿 王麗子 林蔡盡上一人承受訴訟人 林宏量 自訴人 陳籬香
李 陳浮香 陳畦香 共同自訴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
廖芳萱 律師共同送達代收人廖芳萱律師被告 王福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