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自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更(一)字第12號自訴人 黃晶綬
沈晶祥 劉璋劉璋燦 劉璋隆 劉璋和 周劉寶嬌 上一人承受訴訟人 周瓊瑛 自訴人 劉寶貴
王武雄 王義雄 王錦盛 王錦全 王錦祿 王麗子 林蔡盡上一人承受訴訟人 林宏量 自訴人 陳籬香
陳浮香 陳畦香 共同自訴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
廖芳萱 律師共同送達代收人廖芳萱律師被告 王福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