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1號債權人 楊進成 即順大發行上列債權人楊進成即順大發行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進成即順大發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順大發行之商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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