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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