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315號債權人丁○○債務人甲○○
之2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對債務人乙○○、丙○○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本件借據之簽立人係債務人甲○○,按本票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且不得請求違約金,本件債務人乙○○、丙○○僅在本票上簽名,僅負票據責任)。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和卿